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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17 | 司法考试商经考点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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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司法考试  考点 
   1.一般解除权

一般情况下,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法定理由,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(1)遵守预告期:一般提前30日,试用期内提前3日。(2)书面通知用人单位。

2.特别解除权

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,是指如果出现了下列法定的事由,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:(1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;(2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3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;(4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(5)因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,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(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
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。

3.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

1)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: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;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,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;③对生产、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;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。

2)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。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%。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包括:①对生产、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。②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。赔偿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,按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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